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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氟丙烷​气瓶定期检验基本要求
来源: 浏览:684 发布日期:2024-12-18 返回列表

气瓶定期检验基本要求:

 (1)检验机构应当取得气瓶定期检验机构核准证书,并且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;

 (2)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的检验范围从事气瓶的检验工作,对检验报告的真实性、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;检验人员应当取得气瓶检验入员资格证书,无损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无损检测资格证书;

 (3)检验前,应当确认气瓶按照国家相关安全、环保、消防的要求,对瓶内残气、残液进行回收和处理,确保检验工作的安全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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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(4)应当对气瓶和瓶阀逐只进行检验,对气瓶下次检验日期以前超出设计使用年限的瓶阀予以更换,及时、真实地填写检验记录,并且出具定期检验报告;

 (5)在气瓶表面涂敷颜色标志、检验机构名称、下次定期检验日期和检验合格标志等;

 (6)对报废气瓶进行消除使用功能的破坏性处理;

 (7)依据充装使用单位申请,由气瓶检验机构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气瓶进行安全评估,并且对安全评估结论负责;

 (8)完成检验后,检验人员应当按照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的要求,及时汇总、统计和上传有关检验结果的数据,检验结果数据也可以由使用单位上传。